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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七):工伤后合并医疗损害,二次鉴定赔偿翻倍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57

01案 情 简 介

方某十余年前前往江苏无锡打工,一直从事建筑工地工作。2021年9月,方某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右侧小腿骨折,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市医院诊断为:左侧开放性pilon骨折,左侧腓骨骨折,在完善术前准备约一周后,予行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第四天,方某的患肢出现了肿胀,医方诊断为“下肢血栓”,方某不得已接受了下肢血管血栓清除及血管吻合术,后期小腿出现感染坏死,又进行了多次清创手术,但是效果不佳,被转入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上级医院在进行保肢治疗失败的情况下,对方某的小腿进行了截肢。


对于骨折后被截肢这一后果,方某认为市医院治疗存在过错,于2022年以市医院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之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无锡某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损害及伤残等级等鉴定。2022年7月,无锡某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意见书载明:方某被截肢的原因是由于血管损伤产生了血栓阻塞了下肢血流,其血栓的形成与自身血管病变因素、外伤及术后制动有关,最终导致肢体感染发生坏死而截肢。市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告知不充分、手术延后的过错,对损害起到了促进和加重,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因素,方某的损害构成七级伤残。


对此鉴定结果,方某不能接受,市医院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也跟方某联系,表示愿意以一次性补偿方某二十七万元的方式调解结案。方某征询其委托的其他律师意见,该律师认为医疗损害鉴定很难被推翻,适当提高几万元赔偿后,可以接受调解。但市医院认为方某伤残等级不高,且鉴定意见仅为轻微责任,只愿意象征性提高赔偿金额,后方某与该律师解除了委托代理手续,将该案件委托给徽商律师事务所办理,徽商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晶律师具体承办。


02律 师 工 作

1、案件分析

戴晶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与法院进行前期沟通后分析如下:


(1)不建议本案调解结案。因方某在工地上受伤,结合其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方面因素,后期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极大。医疗损害属于第三人侵权,除医药费以外,其他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如果调解结案,一般调解书中不会把医药费赔偿项目在赔偿总额中单独列出,会导致后期主张工伤赔付的时候,工伤赔偿义务方很可能因为医药费是否在医疗损害中已经得到赔付提出抗辩。本案中,方某辗转两家医院,接受了多次手术,医疗费不是个小数目,为了保障工伤赔付顺利进行,减少诉累,本案不可以接受调解。


(2)无锡某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争取推翻。戴晶律师凭借过硬的医学专业背景,分析病历及鉴定意见后认为:医方的第一次手术存在疑点,手术时间过长,本来一到两个小时的手术,进行了四个半小时之久。根据第一次内固定手术的手术后的血红蛋白数值下降明显来看,第一次术中存在大出血,而手术记录的术中出血仅有300ml,与检查结果不符。且如按照第一次鉴定意见所陈述,患者血管损伤是外伤所引起,正常外伤导致的血管损伤,如果不进行干预,48—72小时即会出现血栓引起临床症状。但方某在一周的术前准备期内,足部血供良好,并无相关症状,第一次术中存在大出血,术后四天出现下肢血栓,都与手术损伤血管情形相印证。同时医方还存在抗生素使用不规范,告知不到位二次手术延迟的相关过错,但鉴定意见并未提及。


2、前期沟通

戴晶律师在明确以上思路后,说服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是十分关键的问题。为此,戴晶律师依法提交了鉴定意见异议书及重新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诊疗指南等文献资料。在与法院沟通过程中,戴晶律师发现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人具有法医学背景,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与其多次沟通,并希望其将代理人的意见反馈给法官。后鉴定机构回函,对于鉴定人提出的异议未能正面回答,法院在审阅回函后,同意戴晶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3、重新鉴定

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听证会上戴晶律师详细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交了书面鉴定陈述意见。2023年3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重新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存在手术时机欠及时、抗生素使用不规范及告知不完善方面的医疗过错,就其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责任因素。


4、庭审工作

庭审中,医方提出应当以第一次鉴定意见为准,二次鉴定不能反映案件事实,并要求再次进行鉴定。戴晶律师对其观点引用法条进行反驳,也明确拒绝接受调解。


03法 院 判 决及 案 件 后 续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的,原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人民法院全程参与了重新鉴定过程,重新鉴定过程合法,医方对于重新鉴定意见不服,未在有效期间内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不认可重新鉴定结论,缺乏事实和理由,对于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医方赔偿方某各项损失518244.94元。


一审判决后,医方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方某被认定为工伤,通过诉讼,方某也顺利获得了工伤赔偿。


04案 件 价 值

工伤合并医疗损害的案件并不鲜见,两者对应的请求权依据并不相同,两个请求权不能相互替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通过戴晶律师过硬的专业背景,细致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准确把握了案件,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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