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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八):“秋天的第一杯奶茶”之名为合作实为特许经营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20

01案 情 简 介

浙江的汪先生拟加盟一家奶茶店,后通过中介介绍,准备加盟合肥一家公司的“XX茶社”品牌奶茶店。


2023年7月10日,汪先生前往安徽合肥实地考察,同日与安徽珍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珍珠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公司授权汪先生在特定区域内使用“XX茶社”品牌开设门店,并提供相应经营指导等。汪先生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安徽珍珠公司扫描二维码缴纳195000元“合作金”,安徽珍珠公司向汪先生出具收据一份。协议签订后,汪先生一直要求前往安徽珍珠公司在全国各地新开的门店进行实地考察,但安徽珍珠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最终告知汪先生目前尚没有已开业的门店。汪先生此时才发觉与签约时的宣传不一致,通过查询付款凭证发现协议签约主体是安徽珍珠公司,但实际收款账户为合肥珍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肥珍珠公司”)。汪先生与安徽珍珠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冷静期为5天,汪先生想解除协议,但已过冷静期,并且合作协议中关于解除协议的约定也不利于汪先生。汪先生想解除协议也联系不到公司负责人,故决定诉至法院。


02律 师 工 作

本所接受汪先生的委托,指派汪晶晶作为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案情分析及代理工作如下:


1、本案《合作协议》的性质,是合作还是特许经营

汪先生与安徽珍珠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汪先生在特定区域内使用“XX茶社”品牌开设门店,并提供相应经营指导等,该协议虽名为合作但事实上是特许经营合同。


2、确定本案签约主体与收款主体为共同被告

(1)安徽珍珠公司在2023年7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现股东为A某、B某,合肥珍珠公司在2023年5月成立,股东亦为A某、B某。两公司的股东、经营地点,工作人员、财务都高度混同。两公司成立的时间均较短,不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亦无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任何直营店。


(2)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安徽珍珠公司,可能面临该公司仅是“空壳”公司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的风险。代理人前往安徽珍珠公司注册地址实际调查,发现安徽珍珠公司并不在注册地办公,该地址实际为其他公司经营场所。而汪先生签署合作协议的地点以及合作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均为合肥某广场5号楼写字楼,系合肥珍珠公司住所地,同时,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称呼均为“合肥珍珠公司”,汪先生付款的收款账户也是“合肥珍珠公司”。由此可知,合肥珍珠公司才是实际运营的公司而并非仅是单纯的代收款公司,如果不起诉合肥珍珠公司,很可能出现因安徽珍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汪先生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


3、汪先生解除协议的依据

安徽珍珠公司在签约时未向汪先生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加盟状况、经营相关材料、设备成本等重要信息,夸大宣传加盟六大利润在手:“招商返款、单店利润、多店利润、物料返款、优先配送、营销加持”,使得汪先生签约时了解情况与真实情况相背离,误导汪先生签订本协议;双方协议中约定冷静期仅为5天(含当日),时间明显过短,不符合法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安徽珍珠公司并没有符合条件的直营店,且因该公司迟迟未提供其直营店及加盟店的具体位置,汪先生未能实际选址经营,公司实际上亦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安徽珍珠公司不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不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综上,汪先生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并要求返还全部特许经营费用。


4、案件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将民事起诉状、证据及传票送达给至被告。在开庭前,被告主动与汪先生联系希望达成和解,称该笔“合作金”的提成已经支付给中介公司及销售人员,希望扣除该部分成本后返还剩余部分。汪先生考虑若坚持通过判决处理,可能会遇到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遂在代理人的指导下,与被告达成一致,由被告退还汪先生18万元。2023年11月8日开庭当日,被告将18万元退还至汪先生指定银行账户,汪先生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本案最终和解结案。


03案 件 价 值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加盟状况、经营相关材料、设备成本等重要信息,且必须拥有2个以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本案承办律师通过专业分析,识破名为合作实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及时为委托人挽回了18万元经济损失,获得了委托人的认可。承办律师建议,在加盟经营前,应当充分了解特许人情况,切勿盲目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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