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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二十三):车上人员跌落摔伤,保险公司三者险赔付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27

01案 情 简 介

2020年罗某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位于某化工厂内废铁。因需要外运,用王某的吊车进行吊装。吊装过程中,罗某某等在吊车车厢内负责把吊上来的铁板摆好。因王某操作不当,松吊绳时铁板翻倒将罗某某碰到车下摔伤。


罗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事故致罗某某伤残,经鉴定,罗某某三处十级伤残。


经查,吊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挂靠某物流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和10万元不计免赔乘客座位险等。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02律 师 工 作

罗某某委托徽商律师事务所涂福昌律师担任其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某物流公司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1、梳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责任问题

由于本案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责任认定困难。承办律师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得出,案涉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王某2操作不当造成的,王某2对该起人身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于委托人罗某某在车厢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佩戴安全帽等,负有次要责任。


2、交通事故难点破解,“车上人员”转化为“不特定第三者”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委托人是在机动车作业时从车厢上摔落受伤,虽与本车没有第二次接触,先行行为因素在车上,但因先行因素与车辆作业有密切相关,损害结果发生在车外,损害结果发生时受害人罗某某可以看作是本车“第三者”。商业三者险未限定“道路交通事故”,所有“意外事故”均应赔偿。《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由此可知,本案被保险车辆在起重吊装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罗某某受伤,属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事故,本案也适用商业险保险赔偿。


3、历经四次审理,最终定案

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是在相对封闭的厂区内,虽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但本案是在起重机吊装作业的过程中,而非处于通行状态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罗某某受到的伤害事故不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条件”,判决直接侵权人王某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罗某某和王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保险公司始终坚持“罗某某的受伤是站在车上受伤,本次受伤并不是交通事故,且受伤时从车上摔下也没有与车辆发生碰撞、碾压,因此原告不属于王某车辆的第三者,不是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相关判例,在重审阶段,一审法院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罗某某是转化型的“不特定第三人”,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案 件 价 值

本案伤者属“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直接关系到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车上人员的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在特定情况下,存在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的情况。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此可见,发生伤亡事故的瞬间人在车内、车上还是车外是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至为重要的标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进行判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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