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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同时行使代位权的实践

发布日期:2024-04-03 浏览次数:428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委托人A公司手握对B的生效判决,却因B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执行不能。据A公司描述,B曾购买过一套商品住宅,但不知道为什么这套商品住宅现在不在B名下,如不能从该套商品住宅切入,委托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


二、律师承办过程


 (一)抽丝剥茧还原事实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甘路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承办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谈话以及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确定了第一步的代理工作是要弄清事实情况,即商品住宅的权属问题。于是,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分别前往婚姻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商品住宅开发商等处调取证据材料。至此,案件事实原貌方才浮出水面:B向委托人借款后,将借款用于购买房屋,B知道自己无法偿还委托人欠款,遂与其妻子C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C所有。同时,B还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女儿D的名下。


(二)细致分析确定方案

掌握案件基本事实情况之后,承办律师向委托人说明,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构成要件:①委托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真实合法;②委托人的债权发生于B转移财产行为之前;③因为B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委托人无法受偿,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④委托人知道B转移财产行为至今未满一年,转移财产行为发生至今未满五年,仍在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所以,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方式,撤销B转移财产行为,使案涉商品住宅返还至B名下,届时B名下就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人同意按照该方案进行诉讼。


(三)主张撤销同时代位

确定了诉讼的整体方案,接下来的难题是明确具体诉请—是否要在主张撤销的同时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理想的法律效果,一是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二是获得债权变现收益。但是,在实践当中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往往只能使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因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财产占有、权属、登记状态并不会自动恢复至不当行为之前。也就是说,可能撤销了B的行为,财产却仍在D处,委托人无法获得“债权变现收益”。为了避免“案了事不了”的情况出现,委托人同意在主张撤销的同时行使代位权。


(四)充分说理支持诉请

庭审之中,B、C、D虽未对撤销权、代位权一并行使提出异议,但为了争取主审法官的支持,代理律师还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希望主审法官能从减少当事人讼累、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1、撤销B、C将案涉商品住宅赠与D的行为;2、D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商品住宅返还给B、C,并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


三、本案价值所在

承办律师在检索案例时,发现大部分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都是单纯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没有考虑到债权人如何获得“债权变现收益”的问题,导致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胜诉却无法解决当事人问题的尴尬频发。而撤销权和代位权能否一并行使,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肯定与否均有生效判决支持。本案中,最终促使承办律师向委托人建议一并行使的原因,是因为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属采用登记主义,如果诉请单纯只是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登记机构可能会以判决主文中没有明确提及财产返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考虑到登记机构的理解和协助问题,让诉讼请求可执行,达到实现债务人财产返还并直接由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落地效果,采用“撤销权+代位权”是最理想的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为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支持了撤销权、代位权一并行使的观点。但是,该条在正式发布的《民法典》中却被删除了,可能立法者在考量后,还是认为在权利性质不同的情况下一并主张有欠妥当。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生效,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路径会逐渐明晰,未来债权人还是需要通过先撤销、后代位的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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