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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专利之战,“釜底抽薪”终维权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395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M公司主张:郑州B公司开发的某大厦项目中使用的集成灯带作品涉嫌侵犯浙江M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3、4),认为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告安徽L公司、河南X公司生产、销售、安装,故诉讼请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本案历经两审,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二、律师承办过程

安徽L公司委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李连连律师团队办理此案。李连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经反复研究后向委托人出具方案,建议在应诉的同时积极提起专利宣告无效,双管齐下,否则可能败诉。委托人采纳了律师的建议。最终,案件过程与律师预判一致,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的2020年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3834号决定,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浙江M公司已丧失权利基础。2020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案件价值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代理人从该角度出发制定案件方案,最终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从根本上降低了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为委托人免去了支付赔偿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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