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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混凝土泵车作业时伤人,交强险承保公司应理赔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407

一、基 本 案 情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窦某在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为一私人家建房,某商砼公司的泵车也在该工地作业,提供施工用的混凝土。事故发生时,窦某正扶着泵头浇灌混凝土,因泵车前右方支架所垫的枕木突然断裂,导致泵车倾斜砸伤了窦某,窦某当场被砸昏迷。2021年2月4日,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窦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该混凝土泵车在六安市人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窦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混凝土泵车作业事故并非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二、律 师 工 作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混凝土泵车作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代理律师吴金明认为:事故发生时,混凝土泵车处于使用状态,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规定;其次混凝土泵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不同,作业时处于非通行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行驶状态只是偶发状态,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虽然该起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之规定,本案可以参照适用交强险条例。



三、案 件 价 值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特殊险种,强制购买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分散责任风险,交强险所具备的保障性、公益性,要求其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本案中,混凝土泵车系特种车辆,且在工地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规定,混凝土泵车作业时伤人,属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予以理赔的范畴。最终,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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