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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法理情理均讲透,检认法同终自由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39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2013年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二次后,因非法节育手术,于同年9月30日被合肥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时隔七年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15日,王某在本市A区菜市场再次非法行医,被卫健委查获移送至A区公安机关,此时王某面临又一次的刑事追究。事发后,王某委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韩有华、阮筱笛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工作

(一)公安侦查阶段:主动出击、不予批捕。

在刑拘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的37天属“黄金救援期”,王某在律师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仍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辩护人在无法阅卷的情况下,仅凭向当事人了解的案情,进行分析预判,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通过辩护律师多方论证和努力,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据理力争、达成共识。


1. 提出问题、明确要点。

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分析本案可能有两种结果:要么面临判处较重的有期徒刑“实刑”,要么是无罪。根据《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的罪状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本罪立案标准之一。了解全案事实、查阅相关资料后,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可以对其行政处罚,并申请检方不予起诉。本案对王某不利的两点在于:其一,王某有两次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和一次因非法节育手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犯罪前科劣迹,使得公检方认为王某本次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其二,最高检在一相关《答复意见》中指出,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该罪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意见使得检法机关的考量更加局限,倘若能将“二次行政处罚”这一前置入罪门槛排除,此案翻盘的几率则会明显加大。


2. 抽丝剥茧、多方论证。

辩护人认为:第一、关于王某前二次行政处罚,在2013年的刑事判决书中已被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量罚,也就是说,该二次行政违法行为已被评价完毕,刑法不应当再次追诉,否则构成“重复评价”;第二、本罪采用“行为需达到法定次数”的入罪前置规定,类比刑法其他罪名如走私罪、黑恶势力犯罪等,均采用“行为次数+法定时长”的双重限定入罪模式,较非法行医罪入罪门槛更高。本罪追诉时效为五年,根据举其重以明轻的出罪理论,王某本次案发时间距过去前科已长达七年之久,超过了刑法对本罪关于行政处罚影响定罪量刑的时间限制,也超过了本罪五年的追诉时效。故之前的行政违法及犯罪行为不具有延续性,不应当与本次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而应割裂开来,本次行为应当独立评价,否则有违刑法的统一性;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而“答复”不属于五种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仅是最高院、最高检针对地方高院就具体个案请示进行的回复,其法律拘束力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不宜在他案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经过刻苦研究,辩护人形成一套内容全面、通俗易懂、稳健有力的辩护词,坚持法理、说透道理,充分行使了辩护的权利,动摇了检方最初的“内心确信”。检方认为此案确实存在争议,双方多次交换意见后,检方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法院审判阶段:判处缓刑,结果满意。

本案移送至合肥市A区人民法院,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官认为检察院的量处建议有违法律规定,后经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充分沟通解释,法官终认同律师的辩护意见,遂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当事人终重获人身自由,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三、案件价值

本案辩护空间十分有限,若不能制定有效辩护策略,不排除王某将重入囹圄,达不到理想的辩护效果。本案价值在于,虽然被告人的前科痕迹属无法避免的事实,但是作为律师,应当深研、细钻、紧扣法律条文,着眼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为当事人据法力争、据理力争。刑事辩护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辩护人要在尊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熟悉运用刑法理论知识和刑事诉讼规则,竭力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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