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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特种车辆作业致害:交强险赔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39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某日,被告王某驾驶上牌并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泵车在六安市叶集区某工地打混凝土时,车上的石子蹦出,将在一旁干活的原告的眼睛击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结膜撕裂伤、虹膜断裂,之后又多次前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去医药费2396.08 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误工90日,护理30日,营养60日,支出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该泵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混凝土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泵车事故发生在工地,事故原因是泵车的泵头泵送混凝土时崩出的石子砸伤原告,泵车是非通行状态,因此案件定性应是意外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工作

徽商律师事务所吴金明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诉讼。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混凝土泵车作业时,泵头蹦出的石子致人受伤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经过认真研判分析,吴金明律师认为,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首先,泵车属于特种车辆,主要用于特种作业,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对此应当明知,且交强险条款并没有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列入责任免除范围。特种车辆仍属于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特种车辆的主要功能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将特种车辆的交强险保险范围限定于“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仅违反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更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公平原则,使得特种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沦为形式,起不到保障受害人的基本作用,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


其次,《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据此观点,经吴金明律师代理,最终人民法院采信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三、案件价值

对非交通事故情形下例如混凝土泵车等特种作业车辆,不是基于驾驶行为,仅是作业操作所导致的伤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一直争议较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是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其强调交通事故。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也仅仅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其明确是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如何全面理解与适用,应当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与功能角度进行处理。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特殊险种,强制购买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分散责任风险,交强险所具备的保障性、公益性,要求其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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