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当前法治建设的瓶颈及解决对策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2154

作者:李艳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法制基础薄弱的中国用了短短三十年就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可谓可喜可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职业素养不高、法制规模较小和法律质量不佳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应该提上法治建设攻坚阶段的日程了。
关 键 词: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瓶颈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序幕,到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这一阶段不断得到发展和深化。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进入攻坚阶段。回顾近三十年的法治建设历程,在感受中国法治建设蒸蒸日上,取得非凡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障碍。清醒地认识这些问题和障碍,对于我们全面认识法治,进一步发展法治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时期,受封建 “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大于法治” 思想的影响非常深,并且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惨遭破坏。这些因素对我国公民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再加上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实行情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很多权利没有落到实处,进而导致公民对法的淡漠,法律意识的缺乏。继而成为在推进法治过程中的一大阻力,难以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思想、行动支撑,极大地制约了法治目标的实现。[1]
(二)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高法律的实施与实现不仅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客观要素;同时,作为法律实施的主观要素的法律家,也是不可或缺的。所谓法律家是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及法学家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律家接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或教育,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特殊的法律职业思维和技能。法律家的素质决定着法律适用乃至法制运作的质量和效率。无论是“有法可依”,或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无一不与法律家的活动及其素质息息相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这种素养。具体体现在法院审判中的说理性贫乏和差异大,执法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违法执法,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有效保障等等。为此,有必要改善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从而提高法制的质量和效率。
(三)法制规模状况不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新时期建设需要,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以2010年底全国人大统计的数据为例,除现行宪法及4个宪法修正案外,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2]这些统计数据所体现出的就是今天中国法律制度在规模方面的全部家当。如此规模同我们这样的大国要建成法治国家的规模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样的规模相较于法制完备的香港地区来说有些逊色,中国内地要比香港大的多,存在的问题要比香港复杂的多,有许多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香港现行有效法律已超过六百多件,对比后我们不禁感叹,只有二百三十多部法律的中国,在如此规模的情况下通往法治的道路我们需要走多久!虽不知中国到底要建成何种规模的法治,但是通过了解其他法治国家的现状,参照香港地区,我们认为中国在法律制度规模上要达到现代法治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扩大法制规模。
(四)法的质量令人堪忧现如今,法律制度的质量问题逐渐得到认同,但迄今仍未很有效地加以解决,大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由他们所构成的现行中国法律制度,都存在质量问题。这当中,突出的问题主要有:许多规定分不清法与道德的界限或是政策性色彩过浓;许多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许多规定的语言文字不能有效表述法的本意,一般人很难准确理解;许多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还有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另外,法的规定缺少配套措施、法的规定严重滞后或不适当的超前、法的规定所立所禁不能恰到好处等现象导致规定本身难以实行、无法实行或实施后会产生不利结果。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对策(一)不断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一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其一,提升认识的高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充分认识到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针对当下公民法律意识水平不高的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
其二,大力开展普法教育。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及社会转型的深水区,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成果检验期。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按照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体活动。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3]通过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
其三,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而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通过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三是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腐败;四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提高法律家素质,推进法治进程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到今天,法律家的素质几乎成为决定其命运或走向的一个关键环节,对法律家素质的忧虑及提高其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律家的素质提高方面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法律家的培养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人数的增长不宜过快,并应适当限制对法律需求的刺激,以使法律家的成长获得必需的时间准备。
第二,法律家素质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准和实践经验,当前除了法律家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和行业自律之外,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使法律专业人士能够在通过法律从业资格考试或者其他类别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招考等)后经过至少两年的职业培训,培训结束通过考核后方能上岗。通过这种培训,法律家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应有所养成,并在此后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提高。
(三)推动立法体制改革,扩大法制规模在肯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行的人大制度在立法工作当中所存在的弊端,如会议少、会期短、代表人数多、代表主要为兼职等,要解决中国法律制度规模问题,必须解决当下人大制度中所存在的弊端。要解决弊端必须坚决改革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一,缩减代表人数。目前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近三千名,代表人数过于庞大,比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议会多五倍多,太大导致开会无法有效进行。
其二,增加会议次数。建议在缩减代表人数的同时增加全国人大会议次数,每年至少召开六次大会,并且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错开,比如逢单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逢双月全国人大开会,这不仅有利于立法,也能保证每月都能处理国家大事。[4]
其三,构建代表专职化。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完善人大最重要的措施之一。让代表都成为专职的,从而有理由让他们都尽职尽责。
(四)多管齐下,提高法的质量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对法的质量是一个是实质要求,法的质量有问题,法律就无法有效厘定和安排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最终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为此,提出以下改善措施:
首先,解决体制问题。按照前述立法体制改革设想,缩减代表人数,增加会议次数,让代表专职化,如若改革成功,法的质量提高有望。
其次,立法者的质量有待提高。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科学和技术含量很高的事情,应由专家,至少也得由内行来担纲。法律、法律制度的质量问题,说到底是人的质量问题。如果搞法的人质量有问题,不可能指望他搞出一个有质量的法。
最后,重视和发挥立法专家的作用。立法是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专门活动,需要有懂得立法原理、熟悉立法制度和精通立法技术的专家参与并起骨干作用。因为注重发挥立法专家的作用,他们在法的起草和制定过程当中,速度很快,制定出来的法律质量也很高。所以,在我国应重视和发挥专家的作用,适当引入专家参与立法,如此,法的质量将会有所提高,法的成本将会有所降低,立法效率也会有所改进,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将会比较容易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长期历史任务,虽然当下我们还处在落后阶段,面临的障碍还很多,但是我们应当坚信在党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会越走越宽,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任以顺,王冶英.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成因与法治观念培育[J].东方论坛,2001(4).
[2]吴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EB/OL].
http://2011lianghui.people.com.cn/GB/214392/14108952.html,2011-03-10/2013-06-05.
[3]吴爱英.巩固运用“五五”普法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EB/OL].
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1-05/17/content_2662067.htm?node=7338,2011-05-17/2013-06-05.
[4]周旺生.目前中国法治的基本态势[R].北京:北京大学,2008.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