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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发商签订认购书后拒绝出售预售房屋应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139

 案情简介钱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约定:钱某认购某大厦某层某室,开盘后1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钱某当日交付定金X万元。然认购书签订后,该开发商一直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钱某多次交涉,但开发商先以该楼层未开盘为借口拖延,后又告知钱某,房屋已改为自用,不再对外出售。
  争议焦点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涉案楼层一直未开盘,因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附条件的(约定于开盘后1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未成就,认购书未生效。
  律师主要观点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签订认购书后,涉案双方有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本案签订认购书的前提是开发商确定涉案楼层将对外出卖,因此,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将向钱某出售涉案房屋。后开发商以涉案楼层不开盘,已改为自用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与认购书时的意思表示明显不符,违背了民事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认购书的根本违约行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约定是以楼盘开盘为条件,而不是以楼层开盘为条件。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故对开发商的行为应适用定金罚则,其应双倍返还钱某定金。
  该案经律师参与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现已经履行到位。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也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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