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田红广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236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自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8日在老家举办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前后田某按当地风俗交给刘某13.6万元现金彩礼,1.5万元烟酒等物品。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同居期间女方刘某生育一女,田某多次要求办理登记结婚,刘某均未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导致感情破裂,田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刘某退回彩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争议焦点:1、是否支付了彩礼;2、非婚生女身份问题;律师主要观点:我方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应只处理彩礼纠纷,关于非婚生女及抚养费问题应由另案处理。但是法院经过合议后坚持将非婚生女及抚养费问题并案处理,我方坚持无效。本案中,男方田某经媒人宋某当面交给刘某12.6万元的彩礼,此事实是有结婚当日的视频为证,理应采纳。至于被告刘某提出的将其中10万又交给宋某带回田某家这一事实我方并不持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宋某在将彩礼将给刘某时,已经完成民法上的交付,至于宋某代为保管是宋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关系,且宋某也证实此款带回田某家后当晚又转给刘某本人了。我们认为刘某收受田某12.6万彩礼是有依据的,另婚前田某给刘某1万元购买服装费也是符合当地风俗的,应采纳。
  判决结案:1、认可彩礼为13.6万,但共同生育一女酌情退还90000元;2、非婚生女刘某抚养,抚养费81600元。
  办案心得:本案在程序上是存在一定瑕疵的,且案件判决结果也有失偏颇,但是总体上说是法院已经平衡了双方利益,考虑上诉又不是十分必要,最后当事人也接受了本案判决结果。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件经常发生,结合本案而言,就是因为田某与刘某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法院最后支持退还彩礼费,若本案田某结婚仪式前已经履行了登记结婚手续,那么我们再诉请法院支付我们要求退还彩礼费,能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小。而我们认为,男女双方在决定在一起共同生活前一定要慎重,否则结婚了或同居了,最后感情不和再分手或离婚都是人财两空,空伤身心啦。而我们律师能做到的就是最大程度上帮当事人善后了,但是再怎么维护本方当事人的权益到最后都是双方当事人两败俱伤。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