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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柳某某与绿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次数:1065

【案情简介】

柳某某于201010月到绿亿公司上班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1600元,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1年,合同中还对工作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绿亿公司未与柳某某续签劳动合同。2014530日,绿亿公司以柳某某不能适应疲劳驾驶为由,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任何补偿,柳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绿亿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17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及加班工资9195元。后仲裁委裁决绿亿公司支付柳某某双倍工资差额175000元,赔偿金10000元及加班工资3678元。绿亿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柳某某与绿亿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绿亿公司一次性给付柳某某赔偿金17000元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予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代理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因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设立初衷就是防范存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对劳动者不利的因素。所以我们认为双倍工资应当予以支持。然而,法律规定的“用工”存在首次用工和前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事实用工,所以此种情形下的双倍工资是否得到支持各个法院的认定也有不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可见,北京市的观点与代理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该意见只是在北京地区适用,目前省内并未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

(供稿人: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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