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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某民办学校出资份额转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9-24 浏览次数:1443

案情简介:

自然人甲系民办学校A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拥有100%出资份额。20123月,甲与乙签订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1、甲以2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转让A学校60%的出资份额,乙分6期支付转让价款;2、乙支付完第5期款项后5日内,双方修改学校章程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如由于甲的原因致使乙不能如期办理章程备案、变更登记超过15日的,乙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支付200万元违约金;4、如乙未按照各批次支付期限足额支付转让款,逾期超过15日的,甲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双方还对财务核算、财务移交以及资产清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应乙的要求,甲的父母丙、丁及其举办的民办学校B均作为协议的一方,与甲共同承担相应的协议义务。

协议签订后,乙按期支付了前2期款项共计1000万元,但之后乙以甲未按期与自己进行财务核算移交、资产清点、移交房产证以及B学校违反约定试图以固定资产贷款等为由,认为甲严重违约,因此拒绝支付第3期、第4期的到期款项,要求甲退还1000万元并支付高额利息。甲愿意退还1000万元,但认为并未违约而不愿承担高额利息。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20127月,乙向甲、丙、丁、B学校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在A学校会议室散发给管理人员,但当时甲不在现场,没有签收。20129月,甲在本所律师的指导下,向乙、丙、丁、B学校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办理了公证送达,并拿到了签收的证明。201211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并要求乙承担违约金200万元。而乙认为是甲严重违约,其20127月的解除行为有效,协议已经解除,甲方20129月的解除通知没有效力,应该是甲退还1000万元、承担相应利息,并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解除行为有效,判决确认了本案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于20129月解除,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违约金50万元。

专业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其中单方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本案中,乙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乙已委派管理、财务、后勤等人员进行A学校参与管理,资产清点、确认与相关的移交工作需各方配合,该工作未能及时完成,无法认为是甲的违约行为所致;甲未移交房产证虽构成违约,但未影响乙合同目的的实现;B学校向第三方申请贷款,但最终未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给乙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乙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无权单方解除协议。且乙在20127月发出的《终止协议通知书》也未送达给甲,因此不发生效力,协议未解除。

相反的是,乙未按约继续支付转让款逾期超过15日,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协议的约定,甲享有约定解除权,其通知解除协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自通知到达时,协议已解除。因协议是因乙的违约而解除的,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由于乙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减,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50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文为《合同法》第93条、94条、96条、97条、11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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