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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陶某诉胡某、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8-17 浏览次数:1139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员工胡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雪霁路与振兴路交口急速转弯冲进绿化带并撞到绿化带中的大树。坐在大树旁的陶某见状避让,摔倒受伤。经鉴定陶某构成八级伤残。交管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仅出具事故证明一份。因协商未果,陶某将驾驶员胡某、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8万元。胡某等被告辩称车辆并未直接撞击原告陶某,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某驾驶机动车途径十字路口,未尽到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通行安全注意的义务,是引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而判定胡某等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专业评析: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并未规定“直接接触”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故被告辩称其机动车没有与原告接触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告不文明驾车行为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胡某作为4s点维修技工,应当预见到在城市道路违规试车等不文明驾车行为的危险性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其本身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人:民事部 白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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