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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是否就要全额退费?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4856

01案情介绍

       2017年8月,梁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幼儿园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幼儿园租赁给梁某经营,租期10年,年租金为145万元,由张某装修并办理办学许可证。梁某经营一年后,招收学生不多,经营不理想,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对租金进行了减让。之后,梁某经营仍不理想,便一纸通知解除合同,把幼儿园交还给被张某接管。此后不久,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幼儿园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在此期间的全部租金、投资损失和利息损失合计374万元。梁某主张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属于禁止行为。《幼儿园租赁合同》出租、出借了办学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02办案过程

       张某接到传票后,对梁某主张合同无效并主张全额退费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十分气愤。白纸黑字的合同,说无效就无效吗?张某从六安来到合肥,向徽商律师事务所求助。吴正林、涂福昌两位律师接受了委托,对全案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案涉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核心,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导致案涉合同无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律师代理工作的重点是找出合同有效的具体理由。


1  吃透法律

        代理律师对相关法律进行研究后发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须导致合同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才无效。那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否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

2   集体讨论

        代理律师经召集团队成员讨论后认为,从内容上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禁止的是民办学校的行为,是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是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处罚依据,旨在禁止此类行为,并不能直接否认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   搜集案例

       代理律师通过大数据搜索,查询类似案例,其中查到判决有效的案例8件,代理人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精心的整理,撰写分析报告后提交法院。


03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属于管理性规定,旨在教育监管部门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禁止此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者的处罚依据,并不能据此否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案件价值

       民商事交易以合同为载体,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合同目的的实现。司法实践中,民商事主体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在少数。法院判决不一,有的法院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或虽未明确规定,但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规定。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定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损害当事人利益。本案的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份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得到了验证,纪要的观点与我方代理人的观点基本一致。

       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很大。而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分,又往往十分困难。就本案来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存在一些冲突,也不应该认定无效。梁某在合同期内经营收效不佳,是经营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徽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论证有效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正林、涂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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