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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三十而已》丨面对林有有,顾佳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0-08-11 浏览次数:2201

文/涂福昌 陆云逸

       近日,电视剧《三十而已》迎来大结局,剧中顾佳怒怼“史上最强小三”林有有的一番话让不少网友大呼解气,顾佳称“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那么,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分析,顾佳的话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面对婚外情,婚姻的无过错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个部分。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故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2、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仅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权,亦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夫妻另一方可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即赠与行为无效的,返还的赠与财产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二、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请求的提出需以离婚为前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增加了离婚过错方的成本。因此,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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