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境内核准、备案程序(一)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篇

发布日期:2019-01-17 浏览次数:1380

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境内核准、备案程序(一)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篇


覃青秀


近年来,伴随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的日益加快、同时在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发展战略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境外投资。不管是境外绿地投资、境外并购还是其他境外投资方式,企业在走出去之前首先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境外投资的境内核准、备案程序问题。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下,企业赴境外投资一般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核准、备案、登记程序,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文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机关;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企业可以按照各自的要求分别报送材料。在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核准的书面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及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企业方可按照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

本文,笔者首先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针对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程序、具体要求,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等法律、政策文件整理而成,为有意向进行跨境投资的各位读者首先提供这一环节的参考。后续,笔者会陆续将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主管等部门在这方面的程序要求整理成文章,为有需求的读者们提供更加全面、具体的参考。

一、相关概念

1、 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2、敏感类项目:包括:(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3、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4、 敏感行业:包括(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新闻传媒(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和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改外资【2018】251号文件)

5、非敏感类项目: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6、中方投资额: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劵、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7、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二、核准、备案程序: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即,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一)核准程序

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范围: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2、核准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3、提交核准申请主体:(1)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2)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申请。

4、提交核准申请方式:(1)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A、投资主体情况;B、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C、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D、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及应附具的文件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改外资【2018】252号文件。(2)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3)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5、核准时限: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其中,核准时限包括核准机关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括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后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6、予以核准的条件:(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2)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3)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4)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7、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二)备案程序: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2、备案机关:(1)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及投资主体虽是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 1· ·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2)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提交备案申请主体:同上核准。

4、提交备案申请方式: 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改外资【2018】252号文件。

5、备案时限: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6、备案通知书有效期限: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三)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请情形:

针对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放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提交: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即,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改外资【2018】252号文件。

三、针对核准、备案程序的保障措施:

1、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对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环节的核准、备案程序通常需要遵循以上方式。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履行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程序,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外汇登记等程序。同时,企业还必须搭建合适的海外架构,并尽可能多地了解投资当地国家的法律结构,以便与境外投资结构无缝对接。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