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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认缴出资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2-10-24 浏览次数:801


文/汪晶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践中,原告虽然胜诉,但很多被告公司不仅是空壳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认缴出资且认缴期限过长。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局一般不会直接裁定追加认缴制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原告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严先生与合肥某木业公司签订《定制合同》,订购由杭州A木品有限公司生产(下称A公司)的A系列木门、门套及护墙板,合同明确指定品牌为A原木,合同总价为17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严先生分别将17万元汇至合肥某木业公司及合肥某木业公司指定的账户,合肥某木业公司开具17万元收据并加盖公司公章。2019年1月合肥某木业公司开始送货并安装,严先生要求合肥某木业公司提供A公司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及质保书,但合肥某木业公司迟迟没有提供。



2019年4月,严先生发现木门、护墙板大面积开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立即告诉合肥某木业公司要求通知生产厂家A公司尽快过来协商处理,但合肥某木业公司并不愿意出面协商解决。严先生无奈拨打12315投诉热线,在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组织下,合肥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确认无法取得A公司出厂合格证及质保书。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杭州A木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A公司回函称严先生订购的“A”木门系列产品非我公司产品。严先生与合肥某木业公司就退货一事协商不一致,无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合肥某木业公司退还严先生货款17万元,并三倍赔偿严先生51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合肥某木业公司先有欺诈行为,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退还严先生17万元货款及51万元的赔偿款。无奈严先生继续委托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合肥某木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严先生申请追加合肥某木业公司的两名股东洪某、吕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驳回追加被执行申请的裁定。承办律师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股东抗辩:


股东的出资时间是20年内,即股东在2035年之前完成认缴出资额的出资缴纳义务均应视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具备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合肥某木业公司并未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依然是20年。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发现,本案系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股东是否已出资到位,如未出资到位,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是否承担责任。从合肥某木业公司工商信息内没有发现股东实缴资本的信息,股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缴了资本。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合肥某木业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的破产情形,但该公司并未提出破产申请。洪某、吕某作为公司股东,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具备清偿能力,或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法院认定洪某、吕某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判决洪某在5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吕某在4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股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2


二、案例评析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具有对外性和公开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处于信赖与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以注册资金额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认缴出资额公示公信力的体现。认缴制下设立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一般都较长,公司作为被告一旦败诉,由于出资没有到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清偿能力。在认缴期未届满而公司确实无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是可以主张其加速到期的。本案正是基于这一点,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追加了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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