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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如何追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404

一、基本案情


胡某与白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胡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第三人张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并且在妻子白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几十万元转入张某账户,用于张某的消费。

白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胡某把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予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权,同时这种赠与行为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委托本所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如数返还。



二、律师工作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本案案情,并进行了类案检索。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无效”,也有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立案。代理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选择“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

关于丈夫胡某的诉讼地位,代理人认为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将其列为第三人。

关于赠与金额应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代理人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这种处分基于夫妻一方与婚外他人产生不道德的婚外情时,法院并不认为夫妻一方对财产拥有一半的处分权。也就是说,基于对社会公德的违背,夫妻一方的这种处分行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张某应将其收到的款项全部返还。

代理人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庭审情况,认真撰写代理词,提交法庭。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张某明知第三人胡某有妻子家室,而仍然与之不正当交往,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基于和胡某的不正当关系所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支持了白某的诉请,判决张某全额返还。



三、案件价值


本案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维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夫妻双方均负有忠诚义务,一方通过转移财产、赠与他人大额财产等行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受损害的一方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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