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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审理案件应全面检索类案和关联案并制作检索报告

发布日期:2018-12-07 浏览次数:221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五)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
39.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检索类案与关联案件有困难的,可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研究室及信息中心共同研究提出建议。
4O.经检索类案与关联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按需以下规定办理:
(1)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
(2)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应当提交专业法言会议讨论,出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报请庭长研究后通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配合相关审判业务庭室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

案例18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探索“类案类判”机制 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统一性,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高院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为抓手,以智能化、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为切入点,探索构建“类案类判”工作机制,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统一。
一、强化“类案”研判和指导,建立“类案类判”梳理常态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类案”研判功能。贵州各级法院均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立专业法官会议,重点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上级法院不予核准、发回改判、申诉上访案件中的类案问题等,提出咨询意见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对所研讨“类案”进行总结提炼,研究裁判思路、裁判标准、审理要点,形成裁判指引和类案参考等,强化对“类案”甄别与研究。
二是发挥审委会“类案”指导作用。审委会一方面通过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个案实体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强化中高级法院审委会审判指导职能。贵州高院审委会转变工作方式,主动建立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甄别梳理机制,定期讨论研究形成全省法院类案裁判指引规范,发布类案参考案例,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促进类案类判。
二、运用标准化管理和司法大数据,构建“同案不同判”防范预警机制
贵州法院利用大数据对案件关键要素建立标准数据库,对裁判结果进行预判,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对偏离度高的案件进行预警或自动进入复查程序,将审判监督贯穿审判权运行全过程。
一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类案类判。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为前提,建立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层面的分析场景,通过自动检索、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语义分析、对比分析等大数据方法避免类案非类判现象。刑事审判方面,针对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盗窃几类常见案件的证据要求加以规范,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归类,根据破案的内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块,通过要素化、结构化形成证据指引,在立案时对相关证据进行筛查,及时发现不符合刑事基本证据要求的案件,充分发挥“筛子”作用;民事审判方面,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管辖-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内容审查-争议焦点”构建智能分析模型(挖掘案、人、事的本体特征及彼此关联),自动分类形成证据链(包含所有类型案件的基本特征、关键情节、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财产情况等等),采用自然语义识别技术(NLP)采集案件要素进行基础分析,在审查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法官确认后的审判要素初步得出裁判结果;行政审判方面,以行政征收案件作为突破口,对是否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要素进行梳理,提炼出影响行政征收案件合法性的13个实体要素、14个程序要素及程序合法时间轴,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建立类案判前甄别发现和判后比对结果异常预警机制。办案系统以标准值为对比指标,对于偏离标准值过大的案件予以警示,提醒独任法官、合议庭及时进行自查,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也可进行审查。自系统运行以来,已对93558件有电子裁判文书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偏离度分析,其中偏离度大的案件有3078件。
三、聚焦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建立三级审委会类案研判沟通机制
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建立研判沟通机制,各中级法院定期汇总本辖区基层法院形成的裁判指引、裁判标准、类案参考,上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合议庭经对发回或改判的理由认真研究后,提交本院法官联席会讨论总结审判经验教训,形成综合报告向本院审委会进行汇报。
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审法院相关审判团队针对该类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后,提炼为裁判指导性文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对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提出的反馈意见,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判后,以会议决议形式向原审法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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