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看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通过诉讼涤除登记信息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396

一、基本案情

合肥某公司(下称公司)系由一个法人股东和一个自然人股东发起设立。委托人张某入职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并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应根据岗位说明书执行工作任务。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股东要求将张某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张某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不善,经常扣减甚至停发张某工资报酬,张某拟辞去职务,多次找股东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但两股东一直推托,拒绝召开股东会,致使张某长期无法解决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



二、律师工作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林作为承办律师。承办律师仔细与委托人张某沟通案情,认为一般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公司内部达成合意并通过股东会决议,新旧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并不繁琐。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去名?承办律师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而张某现已辞去公司所有任职,不参与经营管理且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已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去名。本案证据上,张某主张其原从事人事工作有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程序上,张某向公司两股东分别发送了书面“辞职书”、在合肥晚报刊登“声明”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切职务;法律规定上,《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均有明确规定。案件代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企业内档,查看了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庭审中进行充分的举证,提出完整充分的代理意见,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对我方有利的案件检索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具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要件,主观上也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不应也不可能继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公司变更虽系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张某已通过种种努力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公司及股东长期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损害了张某合法权益。据此,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30日内完成涤除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案件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及公司自治原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公司的内部决策事务,不能由法院或其他机关指定,即法定代表人变更属公司自治范畴。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的意义在于给予了挂名法定代表人一个救济的途径,即便公司股东不配合,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涂除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而消灭潜在风险。本案承办律师充分分析案件法律关系,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挂名容易去名难,担任名义老板法律风险较多,一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存在刑事犯罪、违法经营、欠账负债等情形,单位被采取限制执行措施后,法定代表人亦可被同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生活、工作产生影响,可能侵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需特别谨慎,尽量避免。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